(2017)川2021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唐超与陈仁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超,陈仁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608号申请执行人:唐超,男,生于1988年5月8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陈仁强,男,生于1982年4月9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超与被执行人陈仁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岳民初字第28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陈仁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仁强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唐超给付垫交的案件受理费1624.42元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陈仁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仁强在金融部门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仁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龙水营业所账户中的存款1674.42元扣划至安岳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国华审判员 郭助忠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