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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1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戴仁与王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仁,王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1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戴仁,男,1962年7月2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王雷,男,1993年6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申请执行人戴仁与被执行人王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6民初20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06执1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影审判员 杜玉娟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红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