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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91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唐山深水娱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深水娱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91民初517号起诉人:唐山深水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高各庄楼12-3-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MA07R74U08。法定代表人:高磊,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芦铁斌,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收到起诉人唐山深水娱科技有限公司诉第一被起诉人唐山盘古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第二被起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起诉的主要事由为:1.判令第一、第二被起诉人返还扣款2000元。2.判令第一被起诉人履行合同,并赔偿因其违约给起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元,第二被起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第一被起诉人承担本案律师费5000元。4.判令第二被起诉人赔偿起诉人违约金143237.55元(按照2016年度起诉人全部团购成交额954917元的15%计算),第一被起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上合计人民币152237.55元)。5.判令第一、第二被起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第一被起诉人盘古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是第二被起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在唐山地区的代理商。通过第一被起诉人在唐山地区的宣传,商家分别与第一、第二被起诉人签订合同后,将自己的产品在第二被起诉人拥有的网络平台上发布以达到促进销量的目的。全国各地消费者可以通过第二被起诉人拥有的网络平台购买当地商家的商品。2016年11月16日起诉人与第一被起诉人和第二被起诉人分别签订《营销推广服务协议》和《百度本地直通车网络服务合同》,并支付了相关的服务费,后二被起诉人在其控制管理的百度糯米网站上将起诉人团购信息发布。合作期间,起诉人一直严格遵守协议、合同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自身义务,承担规定责任。但是第一、第二被起诉人却于2017年3月20日将起诉人应该结算的资金中扣款1000元,2017年4月13日扣款950元,2017年4月15日扣款50元,事先无通知,事后无沟通。起诉人通过电话多次分别质询第一、第二被起诉人原因,均无明确回应。据此起诉人要求第一、第二被起诉人返还起诉人结算款2000元。二被起诉人在无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又于2017年5月2日擅自将起诉人的团购单下线,造成起诉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受到极大影响,并造成巨大损失。起诉人多番要求二被起诉人安排专人沟通,解决存在问题,均得不到回应。据此起诉人要求第二被起诉人赔偿违约金143237.55元。起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审理,公正裁决,判令如上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与第一被起诉人签订了《营销推广服务协议》、与第二被起诉人签订了《百度本地直通车网络服务合同》,起诉人与二被起诉人之间形成了两个不同的、独立的法律关系,且这两份合同分别约定了不同的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本案起诉人与二被起诉人之间的纠纷不应在同一案件中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唐山深水娱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颖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