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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民终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瑞珍与姬顺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瑞珍,姬顺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终1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瑞珍,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丁,男,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系王瑞珍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敏,内蒙古典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姬顺利,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月奎,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瑞珍因与被上诉人姬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6)内0121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瑞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丁、张晓敏,被上诉人姬顺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月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王瑞珍一审开庭审理时未出庭应诉,二审中,王瑞珍向法庭提交了新证据,拟证明其不仅已经还清向姬顺利的借款45万元且超额支付了37万多元。王瑞珍与姬顺利存在共用姬顺利银行借记卡的情况,二人对借记卡中的账目往来各执一词,导致本案具体还款事实不清。故本案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在查实姬顺利与王瑞珍实际用卡情况及王瑞珍的实际还款情况后,依法予以裁判。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6)内0121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重审。王瑞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靳宝维审 判 员  刘 艳代理审判员  张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