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民终2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越美集团有限公司、徐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越美集团有限公司,徐志明,夏建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2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越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新光村。法定代表人:徐志明。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志明,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建兰,女,195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上诉人越美集团有限公司、徐志明因与被上诉人夏建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17)浙0681民初2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越美集团有限公司、徐志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越美集团有限公司、徐志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 欣审判员 单卫东审判员 孙世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银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