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与重庆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重庆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890号原告: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深南中路****号绿景广场*栋**层A。法定代表人:黄卫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新河,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红,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青枫北路30号(拓展区A5栋凤凰C座第5层)法定代表人:朱明跃。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法定代表人:梁志祥。原告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诉被告重庆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猪八戒网络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猪八戒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精英”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侵害原告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在所有搜索引擎中以“精英商标”、“精英商标事务所”、“深圳精英商标”作为关键词进行推广自己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百度公司删除被告猪八戒网络公司在百度搜索推广中使用的“精英商标”、“精英商标事务所”、“深圳精英商标”关键词;3、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理维权费用共人民币503万元整;4、判令被告猪八戒网络公司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上连续三十天刊登公告,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公告内容需征得原告书面许可。事实与理由如下:原告是一家知名的综合性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原告于2002年08月20日在“法律服务、知识产权咨询,仲裁服务”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了第3279034号“精英”商标,并于2007年10月21日核准注册。该商标于2011年12月21日被认定为“法律服务(商标代理)”服务上的广东省著名商标,且延续认定至今。原告的第8477140号“精英”商标于2010年07月14日申请注册,2011年08月0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范围为“诉讼服务、国内外商标代理、专利代理、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仲裁”等。原告的“精英”商标及字号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行业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告猪八戒网络公司将“精英商标”、“精英商标事务所”、“深圳精英商标”设置为关键词推广其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侵犯了原告的“精英”注册商标专用权。另外,被告猪八戒网络公司和原告属于同行竞争���,其行为明显具有恶意,并且侵害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百度公司在提供有偿的竞价排名服务时未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且接到原告的通知后并未断开侵权链接,其依法应承当相应的侵权责任。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造成损害极大,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猪八戒网络公司、百度公司在答辩期内分别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被告猪八戒网络公司认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重庆,因此,本案应当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百度公司认为,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原告主张的侵权事实主要发生在被告百度公司运营的百度搜索引擎上,该搜索引擎的服务器亦位于北京市,因此,本案应当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法院管辖。本院认为,二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属于地域管辖权的异议。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猪八戒公司在网络中侵害原告“精英”注册商标权,实施了侵害其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百度公司为被告猪八戒公司在网络上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并进行了网络公证取证,属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原告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即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深圳市,侵权行为地位于深���市,且本案原告的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503万,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二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被告重庆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各负担人民币1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蒋筱熙审判员 王媛媛审判员 兰诗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逸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