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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271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江申请余胜德健康权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江,俞胜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271执421号申请执行人:陈江。被执行人:俞胜德。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甘0271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俞胜德赔偿款项71331.4元、案件受理费442元、承担执行费976.6元,共计72750元。经查,被执行人俞胜���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及土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相关执行措施。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玉文审判员  张建忠审判员  王占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殷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