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7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陈礼锋与王爱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礼锋,王爱定,陈政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民初7534号原告:陈礼锋,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特别授权):陈政宏,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爱定,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缙云县。原告陈礼锋与被告王爱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王爱定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利息从2016年4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礼锋的委托代理人陈政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爱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2016年4月27日,被告王爱定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实际交付被告借款本金40000元。借款后,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讨未归还借款本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爱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陈礼锋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4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元,由被告王爱定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陈礼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丽青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人民陪审员 吕规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