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1执4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胡玉华、韩淑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玉华,韩淑环,尚家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4478号申请执行人:胡玉华,男,195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淑环,女,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尚家胜,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胡玉华与被执行人韩淑环、尚家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文波审 判 员  洪 昊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俊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