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3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银杰与被执行人彭明、胡四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杰,彭明,胡四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3执390号申请执行人:银杰,女,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被执行人:彭明,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胡四云,女,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503民初7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彭明、胡四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明、胡四云于2017年6月15日前协助申请执行人银杰办理邵阳市大祥区邵阳市大祥区房屋的变更登记。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将邵阳市大祥区房屋变更登记在银杰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贺宏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仁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