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26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盛波、罗爱佳、罗德全、唐清凤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盛波,罗爱佳,罗德全,唐清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26执12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罗江县。法定代表人:宋小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罗盛波,男,生于1976年9月4日,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罗江县。被执行人:罗爱佳,女,生于1977年3月30日,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四川省罗江县。被执行人:罗德全,男,生于1950年10月15日,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唐清凤,女,生于1952年1月30日,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案在执行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盛波、罗爱佳、罗德全、唐清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罗盛波偿还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罗爱佳,罗德全,唐清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网络司法拍卖程序进行拍卖均已流拍,且变卖未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罗盛波所有的位于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安昌路18号ESSE爱喜·嘉年华1幢3022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绵房权证市房监字第200903025号)、3023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绵房权证市房监字第200903027号)两宗商业用房作价2191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盛波、罗爱佳、罗德全、唐清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债务中170万本金部分。位于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安昌路18号ESSE爱喜·嘉年华1幢3022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绵房权证市房监字第200903025号)、3023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绵房权证市房监字第200903027号)两宗商业用房的所有权自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 判 长 鲁万千人民陪审员 代秋艳人民陪审员 孟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严东山附:法律条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