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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2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湖南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尹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82民初993号 原告湖南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告尹某某,男,汉族,农民,住蓬塘。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曹诗田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唐 伟 打印责任人:唐伟核对责任人:曹诗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