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交城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金鑫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交城县国土资源局,金鑫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407号申请执行人交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交城县坡底道。法定代表人田秀云,局长。被申请执行人金鑫公司,现住交城县。本院在执行交国土资(罚)字【2016】第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交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18日,向我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0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交城县国土资源局交国土资(罚)字【2016】第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广声审判员 贾联明审判员 赵青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丽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