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7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北京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刘小菲、陈仕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刘小菲,陈仕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7685号原告:北京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866号。法定代表人:孙京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影,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刘小菲,女,汉族,1988年1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陈仕途,男,汉族,1981年12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刘小菲、陈仕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贺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