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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执异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宫晓龙与赵怀斌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晓龙,赵怀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异13号案外人满丽霞。申请执行人宫晓龙。被执行人赵怀斌。本院在执行宫晓龙与被执行人赵怀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鲁10民终244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案外人满丽霞于2017年2月24日对本案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满丽霞称,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赵怀斌所有的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环山路×××号××楼×-×××室房产,系满丽霞借用赵怀斌的名义购买,理由是出售人李琳与赵怀斌是朋友,能够给赵怀斌优惠,因此购买该房时所签买卖合同借用赵怀斌名义。首付款60万元及银行房贷均由满丽霞支付,并提供了购房合同及售房人李琳的收条、银行帐户明细复印件。要求撤销对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环山路×××号××楼×-×××室房产的查封。被执行人赵怀斌辩称,原房主李琳及丈夫均与其为好友,李琳与满丽霞不认识,因满丽霞不能付全款,只能做按揭购买,经协商李琳同意我顶名将房出售给满丽霞。经审查查明,申请人宫晓龙与赵怀斌、满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宫晓龙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于2016年2月15裁定查封了赵怀斌所有济南市历下区环山路×××号××楼×-×××室房产一套。2016年3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受理。2016年8月20日本院作出一审判决,赵怀斌不服上诉,赵怀斌、满丽霞分别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2016年12月23日威海市中级人民院作出二审判决:赵怀斌偿付宫晓龙借款及利息。宫晓龙申请执行后,本院向赵怀斌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赵怀斌委托代理人于2017年2月13日到庭,表示希望法院调解一下。后双方协商未果,本院委托评估所查封房产,满丽霞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该房产系借用赵怀斌名义所购。本院在查封该房产时将房管部门档案全部调取,档案显示:2015年2月12日赵怀斌与李琳签订了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环山路×××号××楼×-×××室房产存量房买卖协议,约定价款1729420元。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付款方系赵怀斌,收款方系李琳且为全额。2015年2月13日赵怀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并缴纳契税51882.6元,2015年2月15日赵怀斌领取新的房产证。产权登记薄载明:济南市历下区环山路×××号××楼×-×××室房产产权人为赵怀斌。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本案中,该处房产在登记机关的资料表明系由赵怀斌全额付款购买,并变更登记在其名下,赵怀斌系该房产的所有权人。满丽霞虽主张其借用赵怀斌名义购买房产且自行向售房人李琳支付部分房款,但均不足以对抗该房产物权公示上的法律效力。故满丽霞异议,理由不当,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满丽霞的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张培文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王世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安海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