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2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郜连琢与被告郜向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连琢,郜向东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2200号原告:郜连琢。被告:郜向东。原告郜连琢与被告郜向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以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连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郜连琢负担。审判员 陈学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翟秀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