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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永镇、高福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镇,高福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执78号申请执行人:王永镇,男,汉族,1993年2月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被执行人:高福春,男,汉族,1970年3月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王永镇与高福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沧仲裁秘字第011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冀09执78号。因被执行人高福春住所地在沧州市运河区辖区,为节约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第21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沧仲裁秘字第0114号裁决书,指定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忠审判员  吴国震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海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