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民辖终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梁金凤与汕头市琦密儿针织内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金凤,汕头市琦密儿针织内衣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民辖终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金凤,女,汉族,1978年2月19日出生,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汕头市琦密儿针织内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谷饶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楚海。上诉人梁金凤因与汕头市琦密儿针织内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潮阳区人民法院(2017)粤0513民初46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梁金凤上诉请求:撤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2017)粤0513民初46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是买卖合同纠纷,且双方当事人约定了明确的合同履行地为济南。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1年9月20日签订的《代理经销合同书》中,明确约定了委托上诉人代理经销被上诉人的产品,并明确约定代理经销地是济南。双方当事人约定了明确的合同履行地。二、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明确的合同履行地为济南,原审裁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是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17号3号楼2单元502号,且合同履行地也是济南。因此,本案应由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汕头市琦密儿针织内衣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审查期间,一、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对上诉人提交的所有证据复印件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二、被上诉人对其提交的证据,已提供原件由法院校对。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合同关系而引起的货款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认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明确约定的履行地点。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起诉时提交的《代理经销合同书》、《汕头其密儿回款计划》、《汕头市新联物流有限公司结算单》对合同履行地未作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经查被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及合同书的内容,可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应认定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而上诉人举证的《营业执照(副本)》记载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因此,被上诉人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提出本案应由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成立,并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伟炫审判员 陈 纯审判员 陈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肖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