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4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唐桂忠、孔祥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唐桂忠,孔祥翠,曲阜市好友农牧有限公司,山东绿赛肥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11民初4278号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张宝玉(特别授权),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桂忠,男,195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告:孔祥翠,女,195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告:曲阜市好友农牧有限公司,住址地:曲阜市时庄镇安吉庄村西。法定代表人:唐桂忠,执行董事。被告:山东绿赛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地:曲阜市西外环杏坛南路3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唐桂忠,执行董事。原告刘广东与被告唐国栋、李婧、唐桂忠、孔祥翠、曲阜市好友农牧有限公司、山东绿赛肥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广东的诉讼代理人张宝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桂忠、孔祥翠、曲阜市好友农牧有限公司、山东绿赛肥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撤回了对被告唐国栋、李婧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广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唐桂忠、孔祥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5万元及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唐桂忠、孔祥翠向原告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并承担违约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借款本金人民币40.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6月22日计算至实际支付日。3、由被告曲阜市好友农牧有限公司、山东绿赛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2日,原告刘广东与被告唐国栋、李婧、唐桂忠、孔祥翠签订了《借款合同》(编号为GQSD001415)。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4月22日至2015年12月21日,同时还约定了付款方式、本息偿还方式、提前还款等。被告曲阜市好友农牧有限公司、山东绿赛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与原告订立了担保合同,担保责任期间自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2015年4月22日,原告将借款支付给被告,但被告至今尚欠借款本金40.5万元及利息等。后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付息等义务,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被告唐桂忠、孔祥翠、曲阜市好友农牧有限公司、山东绿赛肥业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一、借款合同一份。证明原告刘广东与被告唐国栋、李婧、唐桂忠、孔祥翠于2015年4月22日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5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5年4月22日至2015年12月21日止,同时合同还约定了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二、转账凭证及收款确认书一份。证明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告交付借款50万元整,其中银行转账46万元,现金4万元。三、保证合同一份。证明被告曲阜市好友农牧有限公司、山东绿赛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四、股东会担保决议两份。证明被告曲阜市好友农牧有限公司、山东绿赛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经其股东会决议通过,合法有效。被告唐桂忠、孔祥翠、曲阜市好友农牧有限公司、山东绿赛肥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22日,被告唐国栋、李婧、唐桂忠、孔祥翠共同作为借款人,原告刘广东作为出借人,签订了《借款合同》(编号为GQSD001415)一份。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4月22日至2015年12月21日共8个月,每月还款67500元。“1、借款人晚于本合同第二条《分期还款表》约定的还款日期还款的,应向出借人支付罚息和违约金。2、计算方法(l)罚息:每日按当期应还未还款金额的0.05%计收罚息,每期单独计算,直至当期欠款还清之日止。(2)违约金:违约金为当期应还未还款金额的10%,每期单独计算。”同日,被告曲阜市好友农牧有限公司、山东绿赛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订立了保证合同,约定两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原告如约付款。2015年4月22日,被告唐国栋、李婧、唐桂忠、孔祥翠共同向原告出具收到借款50万元的收款确认书。原告自认,被告于2015年5月21日偿还借款6.75万元,其中借款本金6.25万元,借期内利息5000元,于2015年6月21日偿还借款本金3.25万元,尚欠本金40.5万元。本院认为,被告唐国栋、李婧、唐桂忠、孔祥翠向原告刘广东借款,被告曲阜市好友农牧有限公司、山东绿赛肥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撤回对被告唐国栋、李婧的起诉,要求被告唐桂忠、孔祥翠偿还借款及逾期利息、违约金,要求被告曲阜市好友农牧有限公司、山东绿赛肥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至2015年6月21日,本金余额为40.5万元,并不超过严格按隐含利率测算的本金余额;逾期利息、违约金一并按年利率24%计算,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桂忠、孔祥翠偿还给原告刘广东剩余借款本金40.5万元,并从2015年6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合并计算逾期利息、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二、被告曲阜市好友农牧有限公司、山东绿赛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仍按本金40.5万元、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88元,由被告唐桂忠、孔祥翠、曲阜市好友农牧有限公司、山东绿赛肥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鹏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俊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