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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3民初2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刘桂兰与查干、曹德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兰,查干,曹德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2320号原告刘桂兰,女,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赤峰市。被告查干,女,62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曹德木,男,年龄不详,蒙古族,教师,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桂兰被告查干、曹德木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桂兰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查干、曹德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桂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兰的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刘桂兰承担。审判员  韩玉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友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