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6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山市南头镇瑞派模具厂与佛山市长帝精工模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南头镇瑞派模具厂,佛山市长帝精工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6268号原告:中山市南头镇瑞派模具厂,住所地中山市南头镇正兴路毅成灯饰厂侧,注册号:442000000374419。投资人:朱双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福林,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肖峰,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长帝精工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杏坛工业区科技区七路3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79507858M。法定代表人:何绍棉。原告中山市南头镇瑞派模具厂诉被告佛山市长帝精工模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原告中山市南头镇瑞派模具厂于2017年6月1日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中山市南头镇瑞派模具厂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南头镇瑞派模具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057.5元,减半收取计52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南头镇瑞派模具厂负担。审判员 何霈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