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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民终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晓平、龙岩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晓平,龙岩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民终4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晓平,女,197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本庆,广东信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岩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下寮新村51号(曹溪社区服务中心)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60370986X。法定代表人:XX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荣,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晓平因与被上诉人龙岩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民初4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民初40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晓平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6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傅胜荣审判员  张静瑜审判员  陈水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毓斌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