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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7民初3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许永新、丁启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永新,丁启良,山东良鑫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3130-2号申请人:许永新,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被申请人:丁启良,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被申请人:山东良鑫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道口镇丁屋子村。法定代表人:丁崇鑫。申请人许永新与被申请人丁启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许永新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土地及房产等予以保全,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永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良鑫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的房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期限自2017年6月20日至2020年6月19日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许永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谦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子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