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曲贵鹏、张屏屏与陈强、李宜玲、于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贵鹏,张屏屏,陈强,李宜玲,于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1713号原告:曲贵鹏,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张屏屏,女,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强,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宜玲,女,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于雪梅,女,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曲贵鹏、张屏屏诉被告陈强、李宜玲、于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曲贵鹏、张屏屏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贵鹏、张屏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75元减半收取2487.5元,由曲贵鹏、张屏屏承担。审判员 矫日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