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36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莱州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菱海电梯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菱海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3692-1号申请人:莱州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文化东街***号。电话:1379251****。法定代表人:李秉良,董事长。被申请人:青岛菱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山路**号*单元1801。组织机构代码:57578643-8。电话:1595321****。法定代表人:徐加兵,经理。申请人莱州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菱海电梯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莱州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菱海电梯有限公司在莱州市人民法院的案件款208314元(该款已交至莱州市人民法院,单号:N.A20100325713121702454)。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208314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莱州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青岛菱海电梯有限公司在莱州市人民法院的案件款208314元(该款已交至莱州市人民法院,单号:N.A20100325713121702454),冻结期间,不准支取。冻结期限三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1562元,由申请人莱州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瑞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