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赵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赵军,柳胜利,赵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2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官道北街511号。负责人:刘升,行长。被执行人:赵军,男,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柳胜利,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赵锋,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与赵军、柳胜利、赵锋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查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赵军、柳胜利、赵锋银行存款18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焦秀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