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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2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湛江市伟恒糖业有限公司与雷州市裕通糖业有限公司、梁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市伟恒糖业有限公司,雷州市裕通糖业有限公司,梁建国,黄日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民初1062号原告湛江市伟恒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南桥北路13号2楼。法定代表人黄武,董事长。被告雷州市裕通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雷州市纪家镇。法定代表人:梁建国,董事长。被告梁建国,男,1965年9月9日出生,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黄日顺,男,1948年8月10日出生,住湛江市,现住湛江市市辖区,原告湛江市伟恒糖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雷州市裕通糖业有限公司、梁建国、黄日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受理后,并于当天向原告送达了《预交受理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80287.5元,但在该期限内原告未向本院预交上述费用,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强审 判 员  杨莹莹人民陪审员  谭建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小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