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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7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司泳与叶圣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泳,叶圣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7894号原告司泳,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代理人伍威,沭阳县十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圣波,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司泳负担。审判员  王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