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7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司泳与叶圣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泳,叶圣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7894号原告司泳,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代理人伍威,沭阳县十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圣波,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司泳负担。审判员 王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