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保支行与被执行人冒勇涛、陈志丹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保支行,冒勇涛,陈志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执56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保支行,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负责人:王玲,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冒勇涛,男,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两市镇。被执行人:陈志丹,女,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宋家塘。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保支行与被执行人冒勇涛、陈志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于二○一七年三月三日作出的[2016]长仲裁字第100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保支行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冒勇涛、陈志丹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邵阳市邵东县,本案由邵东县人民法院管辖更便于案件的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保支行与被执行人冒勇涛、陈志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邵东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志刚审判员 肖志军审判员 胡文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秋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