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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1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金淑琴与李玉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淑琴,李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302号申请执行人金淑琴,女,汉族,1959年1月2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现住美国。被执行人李玉生,男,汉族,1953年7月26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初字第67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由金淑琴单方持本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到开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李玉生名下的位于开封市鼓楼区福寿胡同27号房产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振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商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