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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30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斯勇、南安市土地储备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斯勇,南安市土地储备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30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斯勇,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安市。被执行人南安市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南安市环城西路工商办公楼六楼,组织机构代码:72646480-8。负责人黄宝棋,该中心副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斯勇与被执行人南安市土地储备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斯勇于2017年6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斯勇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87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中南安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支付的2016年第二季度安置补助费人民币3104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磊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