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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4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泉州中泰曼科维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中泰曼科维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4民初1262号原告:泉州中泰曼科维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圣湖小区综合办公楼四楼。法定代表人:马XX,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育彬,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峰,女,195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泉州中泰曼科维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泉州中泰曼科维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泉州中泰曼科维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泉州中泰曼科维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计390元,由泉州中泰曼科维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洪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施金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