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4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文玲与杨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玲,杨天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611号原告徐文玲,女,汉族,1969年7月4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杨天荣,女,回族,1964年3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原告徐文玲与被告杨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文玲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徐文玲在人民法院催交案件受理费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徐文玲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雪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