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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8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蒋家玲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家玲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685号原告: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龙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6679321054(1-1)。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浩然,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文斌,该公司员工。被告:蒋家玲,女,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家玲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王星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3元,由原告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