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执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江大龙、张书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大龙,张书文,罗顺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850号申请执行人:江大龙,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张书文,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罗顺兰,女,1976年2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本院在执行江大龙与张书文、罗顺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江大龙于2017年06月07日申请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书文、罗顺兰与申请执行人江大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书文、罗顺兰定于2018年2月10日前归还20000元,定于2018年8月10日前归还10000元,定于2019年1月30日前支付完毕,利息由双方自行结算。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824执850号案的执行。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协议最后履行期限第二日起二年内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叶有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余立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