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岳映斗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映斗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22刑初51号公诉机关三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映斗,男,1984年1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巴中区,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巴中经开区,村民。2017年3月21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三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诉刑诉(201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映斗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东安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映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岳映斗在三原县信合银行新庄信用社的自动取款机取钱时,发现自动取款机内有他人未退出的银行卡,岳映斗就试着输入6个1的密码,该银行卡即显示出菜单。岳映斗先取出了500元,接着分四次又取出现金19000元,共取得现金19500元,占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退回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时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张某1陈述、被告人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自动取款机取款明细、银行卡取款明细、视频光盘、提取扣押清单、被使用的银行卡、被害人领条及谅解书、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映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被害人将银行卡忘记之机,用被害人的银行卡取款19500元,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是在取款时发现他人银行卡丢失,便试着输入密码成功后取走被害人19500元,占为己有,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岳映斗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唐香审 判 员 崔瑾人民陪审员 雒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祁兵所适用法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这个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一)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