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秀艳与林岩、杜长生、吉林省鸿诺商贸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艳,林岩,吉林省鸿诺商贸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杜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88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艳,女,1965年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林岩,女,1965年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吉林省鸿诺商贸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被执行人杜长生,男,1964年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申请执行人李秀艳与被执行人林岩、杜长生、吉林省鸿诺商贸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林岩、杜长生、吉林省鸿诺商贸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402民初210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焕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张义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