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方勇与唐山市丰南区春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勇,唐山市丰南区春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691号原告方勇,男,1964年2月3日生,满族,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清华园C区。委托代理人:张孝影,实鑫法律服务所律师,执业资格证号:30614111102012被告唐山市丰南区春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唐坊镇挡水捻村南(邱柳县与新兴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130282000034627法定代表人:张春喜,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勇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春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立案。原告方勇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630,减半收取计8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