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刑申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肖来明犯合同诈骗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京01刑申47号肖来明:你因合同诈骗罪一案,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刑初字第1399号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主要申诉理由为:(一)诈骗案件犯意发起、策划、组织过程,肖来明不知情,没有参与,谭×、汪×、殷×等人私刻启航学校印章,以启航学校名义诈骗张×、康×、周×等人钱款;(二)谭×、汪×等人以启航学校名义招生被发现后,启航学校辞退了谭×、汪×等人,之后谭×、汪×、殷×等人注册成立了启航龙图公司,并假借他人名义,进行招生和诈骗活动,在整个过程中,谭×、汪×起组织、主导作用,原判不应认定肖来明个人犯罪;(三)肖来明在启航龙图公司运行过程中,仅受指派到重庆、成都进行了招生宣传,没有与学生签订协议,没有收款,更没有对学生进行管理,肖来明并没有对公司有任何控制;(四)原判剥夺肖来明政治权利没有依据。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提起再审,对本案重新审判。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综合全案犯罪事实,以及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相关证人证言、协议书、银行存款凭证、缴费收据、退费协议等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质证,上述证据客观真实、程序合法,原判据此认定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你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并无不当。根据本案所查明的事实,原判认定八起合同诈骗事实中,前三起系你冒用启航考试培训学校的名义实施诈骗行为,应属个人犯罪。而在后五起事实中,你以启航龙图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协议,骗取被害人钱款,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启航龙图公司除以考研培训之名进行诈骗活动之外还有其他正常的业务,而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还有其他正当业务的情况下,原判认定你系个人犯罪并无不当。关于你所提诈骗犯意发起、策划、组织过程,你均不知情,亦没有参与,原判不应认定你个人犯罪的申诉理由与现有在案证据所证明的犯罪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纳。你在申诉理由中主张谭×、汪×、殷×等人共同实施了犯罪,但你未进一步提供证据,在现有证据情况下,亦不能支持你的申诉主张。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根据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故合同诈骗罪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如果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故你关于原判剥夺你政治权利没有依据的申诉主张不能成立。原判根据你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所做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原判处理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