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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宋海彬与刘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海彬,刘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民初573号原告:宋海彬,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刘坤,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告宋海彬与被告刘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宋海彬于2017年6月19日以证据不足,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海彬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海彬撤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计1113元,由宋海彬负担。审 判 长  王 众人民陪审员  赵子谦人民陪审员  孙贵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