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宋海彬与刘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海彬,刘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民初573号原告:宋海彬,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刘坤,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告宋海彬与被告刘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宋海彬于2017年6月19日以证据不足,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海彬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海彬撤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计1113元,由宋海彬负担。审 判 长 王 众人民陪审员 赵子谦人民陪审员 孙贵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