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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7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7民初989号原告刘某某,女,1957年11月4日生,满族,住义县。被告吴某某,男,1960年3月6日生,住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单学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贞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