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3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同某某与华县育民果蔬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同某某,华县育民果蔬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民初809号原告:同某某,女,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高塘镇。被告:华县育民果蔬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孙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高塘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同某某与被告华县育民果蔬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同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同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同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同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马晓明审 判 员 张 峰人民陪审员 李桃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