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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5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赤峰兴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仇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兴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仇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5233号原告赤峰兴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中段兴华小区*号楼。法定代表人朱某,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男,1979年8月15日,满族,职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四监狱家属院。被告仇某,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赤峰兴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仇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物业费及滞纳金7639.95元。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仇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莹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