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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执保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湖南万家丽集团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长沙市志发实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加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万家丽集团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长沙市志发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加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保930号申请人湖南万家丽集团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申请人长沙市志发实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武汉加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人湖南万家丽集团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长沙市志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加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万家丽集团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长沙市志发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加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湖南万家丽集团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长沙市志发实业有限公司以其在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处投保的保险限额为20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万家丽集团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长沙市志发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加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易高人民陪审员  魏建莲人民陪审员  廖玉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盛玉珍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