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民辖终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武汉鑫鑫暖科技有限公司、冀州市吉爽暖气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鑫鑫暖科技有限公司,冀州市吉爽暖气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民辖终1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鑫鑫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大科技园四路研发楼。法定代表人:罗倩,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冀州市吉爽暖气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兴华南大街与开元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高玉章,董事长。上诉人武汉鑫鑫暖科技有限公司因冀州市吉爽暖气片有限公司诉武汉鑫鑫暖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2017)冀1181民初7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冀州市吉爽暖气片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一审法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冀1181民初588号民事裁定,准许被上诉人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2017)冀1181民初77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终结诉讼。审判长  朱跃林审判员  刘俊凯审判员  孙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