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9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哈尔滨友谊透笼农贸超市王红霞活海鲜摊床与哈尔滨大凯莎贸易有限公司、王梅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友谊透笼农贸超市王红霞活海鲜摊床,哈尔滨大凯莎贸易有限公司,王梅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9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友谊透笼农贸超市王红霞活海鲜摊床,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22号。个体经营者:王红霞,女,1968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大凯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135号文昌综合楼2栋10层2号。法定代表人:王桂宝。被执行人:王梅芳,女,1972年1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友谊透笼农贸超市王红霞活海鲜摊床与哈尔滨大凯莎贸易有限公司、王梅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哈尔滨大凯莎贸易有限公司应给付货款人民币28739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12元;被执行人王梅芳应给付货款人民币8894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56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