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民申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春阳与黑龙江良源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春阳,黑龙江良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民申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春阳,男,1978年8月15日生,满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望奎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黑龙江良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望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153号。法定代表人:怀艳丽,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李春阳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良源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春阳申请再审称,按照合同约定我仅提供劳务,被申请人管理工程进度、施工指导、监督指挥、提供施工图纸、施工材料。所有施工都是在被申请人的指挥下完成的,酱菜池质量问题与我无关。一审法院依据错误的鉴定结论判决我承担次要责任错误,请求再审法院依法查清事实,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黑龙江龙威专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酱菜池的质量问题与提供劳务的施工人在施工中混凝土振捣不按操作规程进行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审法院判决李春阳承担次要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李春阳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春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冯艳文审判员 陈玉娟审判员 董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文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