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范小莉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小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418号罪犯范小莉,女,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武陟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9日作出(2009)焦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范小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8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6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5月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对范小莉减刑九个月,于2014年1月28日对范小莉减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范小莉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5月15日,李新忠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及袁某某发生矛盾,驾车伙同范小莉等人将张某及袁某某带至山阳区一水泥厂对张某、袁某某殴打,随后李新忠又纠集李亚楠等七人帮助打架,李亚楠等七人在焦作市一陶瓷厂门口会面后,在一杨树林边,将张某、袁某某拖至小树林内,对张某进行殴打,当场至张某昏迷,后将张某抬到李新忠的车上,袁丽霞等人乘张彬的面包车一起将张某、袁某某带至一废弃的石料厂内。2008年5月29日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该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罪犯范小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12月、2015年3月、2015年4月、2015年10月、2016年4月、2016年10月获得表扬。自2013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每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一般、一般、良好、良好、较差、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范小莉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小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楚绍京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