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执5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孟祥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6执564号之一移送执行部门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孟祥涛,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齐河县,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德州市齐河县。关于被执行人孟祥涛责令退赔、罚金一案,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6刑初24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人孟祥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7日起至2020年12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孟祥涛退赔被害人蔡某现金400元;被告人孟祥涛销赃所得的现金300元依法予以追缴。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庭移送强制执行,于2017年3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到庭、未履行义务亦均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城东营业所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为0元;于2017年4月25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山东滨州邹平支行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为0元。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车辆登记信息。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被执行人孟祥涛现在监狱服刑,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尚有未交付的罚金10000元,应当继续交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6刑初246号刑事判决书对孟祥涛罚金1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增审判员 成东风审判员 赵 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双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