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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52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玉霞与赵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5262—1号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对原告李玉霞与被告赵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豫0305民初526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0305民初526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页倒数第三行和第三页正数第九行“2016年5月2日”补正为“2016年11月2日”。审 判 长  张金涛人民陪审员  王艳艳人民陪审员  何冬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文博 微信公众号“”